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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租屋业主:
根据新的《东莞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屋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规定,按照东莞市综合治理办公室指示精神,为规范房屋租赁安全检测,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两家安全检测专业公司。
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及服务电话。
二、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屋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均需要求出租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三、检测内容。出租屋建筑结构及安全情况;
四、检测结果查验。出租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实行编号管理。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在办理相关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根据业主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编号从东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房屋安全检测模块中查验安全检测报告号真伪;
五、实施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小编:L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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