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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后如何处置

浏览:226   发布时间:2024-12-09 15:23:56

经东莞房屋安全鉴定公司检测房屋为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

房屋安全鉴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告知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和限期采取解危措施;对D级危险住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宅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

D级危险住宅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D级危险住宅的应急处置工作。

如何进行解危处置?

经房屋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住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采取维修加固措施解危的,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住宅权人应当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住宅的,方可继续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采取拆除措施解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留拆除住宅的权属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合法住宅或者视为合法住宅采取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在不改变用途,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审批;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购买、置换;唯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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